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75號原 告 蔡勝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