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謝賢錡上列原告因申請補助經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