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3號原 告 鄭博修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兑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