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6號原 告 鄭怡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返還失業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及民國104年3月5日呈報內容所示,訴之聲明似為「請求撤銷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5日保給失字第00000000000號函」,然觀諸該函文內容,關於原告溢領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前已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處就部分金額為執行,是該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或僅係勞工保險局就原告尚餘債務所為觀念通知,已非無疑;縱若該函文為行政處分,然原告未曾就此函文提起訴願,而該函文係於100年12月5日作成,亦已過訴願期間,則原告就該函文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自行斟酌是否有違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而屬訴不合法,以決定是否仍要起訴。
二、如原告仍欲提起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