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秋稔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陳雄文訴訟代理人 高淑惠
黃琳珍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除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已自為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既不在準用之列,自不得再類推適用上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51號、91年度裁字第2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雖已經言詞辯論程序,惟依前揭說明,並無擬制合意管轄之準用或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