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更字第3號原 告 拓宇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 人 王國書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詹政良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訴訟代理人 王詩媛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國書為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解散登記,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王國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卷附臺北市政府104年8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證。王國書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應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