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47號原 告 游承勳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記載請求撤銷裁決處分書、原處分及陳述意見查處答覆函,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原告起訴僅請求撤銷起訴狀所附裁決書即足,請查明是否更正訴之聲明為:「1.原處分(即被告104年5月1日北市裁申字第22-A01YGP820號裁決書)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