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洪郁丹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元,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