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7號原 告 周方慰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徐淑菁王信瀚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7號原 告 周方慰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徐淑菁王信瀚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