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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5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7號原 告 周方慰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徐淑菁王信瀚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