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5號原 告 黃仁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間住宅補貼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