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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6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69號原 告 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秀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本院查得資料,原告公司代表人已變更為「羅秀玉」,然原告起訴狀關於公司代表人部分仍載為「張淵智」,且由「張淵智」於狀末蓋用「張淵智」印章,核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不符;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意旨,其訴之聲明欄內載稱「被告撤銷行政處分」,難謂明確、完足,而無從達其訴訟目的(正確記載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亦與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規定不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又原告提出補正狀時,請一併檢附原處分書(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104 年12月21日防檢二字第1041459325號裁處書)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