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9號原 告 陳敦賢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債權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7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