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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玉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有關漁業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