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尹仲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補正提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