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7號原 告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怡伶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潘揚明律師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吳秀明訴訟代理人 侯文賢
楊佳慧吳信德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蘇孝倫律師曾毓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允許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委託顧立雄律師及蘇孝倫律師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向被告檢舉原告以競爭對手即聲請人之註冊商標「瑪麗蓮」作為關鍵字字串,使一般民眾在Google網站搜尋「瑪麗蓮」時,會出現「維納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等文字,搭配原告網站連結,增加消費者瀏覽原告網站之機會,榨取聲請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案經被告於105年6月27日以公處字第10507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原告確有上述使用同業營業表徵製刊不當關鍵字串,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原告新臺幣5萬元罰鍰。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原經本院訂於105年12月20日行言詞辯論,今因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認公平交易法第3章不公平競爭行為,尤其第25條有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立法,具有保障個別事業於市場從事營業競爭,免受其他市場競爭者不正當營業競爭行為不法侵害之目的,具保護規範之性質,原處分本具落實上開保護規範保障聲請人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此公平交易法上利益之意旨,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者,將可能使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允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