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3號原 告 馬樂亞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公教住宅貸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3號原 告 馬樂亞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公教住宅貸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