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78號原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德勝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李應元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海洋污染防治法事件,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