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14號原 告 陸美合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林洲民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