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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23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30號原 告 薛明忠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丁克華上列當事人間差旅費事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所屬檢查局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之核定,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差旅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