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52號原 告 臺東縣延平鄉公所代 表 人 胡榮典代 理 人 古雅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間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未依法表明代表人姓名:葉俊榮(部長),請提出補正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