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1號原 告 胡乾俊即圓形髮型設計室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郭芳煜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