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0號原 告 陳文城輔 佐 人 陳明璋
參 加 人 陳王珠
陳素美曾陳金滿陳素香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黃秀媚
林芳微許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3 月12日前提出書狀,陳明本件是否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聲明被告應就陳生來105 年2 月24日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作成准予核發34萬元之行政處分,而非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