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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30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2號原 告 郭俊佑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代 表 人 施淑梨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獎金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施淑梨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黃雯婷,本件於民國10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2日宣判。茲裁判送達後,被告代表人於106年9月30日變更為施淑梨,有臺北市政府106年9月5日府授人任字第10608393400號函附卷可稽,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施淑梨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追繳獎金事件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