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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30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3號原 告 覺慧文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代 表 人 洪進達訴訟代理人 張逸群

吳國忠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撤銷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處分,及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所示溢領殯葬獎金部分,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5 年度簡字第303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行政處分,已逾除斥期間不得撤銷,原處分撤銷該部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並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溢領之殯葬獎金,自有違誤,復審決定未予撤銷,亦有未恰,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之復審決定及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處分撤銷附表編號10至20所示之行政處分,則無違誤…」,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復審決定及原處分除關於撤銷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處分,及命原告返還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溢領殯葬獎金外,其餘均撤銷」,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追繳獎金事件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