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4號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馥榕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