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6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李順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