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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32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柯超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2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