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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5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沈明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退休金差額給付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裁判案由:退休金差額給付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