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侯一如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施彤宜上列當事人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侯一如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施彤宜上列當事人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