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侯一如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105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