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1號上 訴 人 侯一如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3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