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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全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陳瑜朗相 對 人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 債務人代 表 人 劉添旺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且涉及逃避管制,逃漏進口稅、額外關稅、營業稅,經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引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以105年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處分書,分別裁處相對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新臺幣(下同)289萬1627元、沒入貨物價額289萬1627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款計238萬518元及營業稅罰鍰17萬9334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285萬7090元、沒入貨物價額285萬7090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款計238萬8495元及營業稅罰鍰17萬9655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289萬1627元、沒入貨物價額289萬1627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款計238萬518元及營業稅罰鍰17萬9334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288萬1787元、沒入貨物價額288萬1787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款計238萬5369元及營業稅罰鍰18萬198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574萬5973元、沒入貨物價額574萬5973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費計477萬4749元及營業稅罰鍰36萬511元,合計4992萬4889元,處分書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經扣押貨物亦未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992萬488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以資保全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且參酌聲請人假扣押之標的確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