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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救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居正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查明聲請人104 年度並無所得資料,以其經濟狀況足認聲請人確屬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