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心崎再審聲請人 林朝同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16日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