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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再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抗 告 人 林朝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2日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4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