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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再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朝同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何瑞芳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罰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對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聲請再審者,僅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此觀諸上開法文甚明,如非確定裁定當事人對原確定裁定之相對人聲請再審者,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件原確定裁定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裁定之當事人為芙麗康健生技有限公司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聲請人並非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裁定之當事人,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