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抗 告 人 林朝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106年度簡再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