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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4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嚴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交通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6日106年度簡字第14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2,000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交通費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