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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5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53號原 告 林月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