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70號原 告 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璩誌弘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致宇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