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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80 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80號原 告 王修民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江美瑤郭淑娟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府訴三字第106000816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為臺北市愛爾麗診所(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被告依民眾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檢舉,查認系爭診所於其通訊軟體(Line)刊登:「……粉絲福利來囉~~跟著太陽的後裔歡慶一夏活動日期:6月22日~6月30日晚上12點為止。活動辦法:有完成線上購買任何項目的好友Line回傳…即有機會把宋仲基歐巴帶回家7/2前公佈50位得獎名單於Line主頁…。」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下稱系爭廣告)。案經被告於105年7月18日訪談原告之受託人張榕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診所使用通訊軟體刊登優惠訊息,公開宣稱購買即可參加抽獎活動,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係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且原告前已因刊登違規醫療廣告,經被告以105年1月1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0211502號裁處書裁處在案,本次係第2次違規,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6年1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所提書狀主張:伊係系爭診所負責醫師,被告依民眾檢舉,查認伊利用line通訊軟體刊登醫療廣告,而對伊裁處。惟被告所裁處之line內容,乃非公開內容,為私人對話,依衛生福利部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公告:「公告事項: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㈠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該公告係以「公開宣稱」為規範,而伊係以1對1私人對話為宣傳,並不符合「公開宣稱」,伊宣傳對象為特定人,並非不特定人,被告以私人非公開之對話內容為裁處,顯係有誤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伊裁處之line內容,乃非公開內容,為私人對話,伊審其line內容,載有診所名稱、活動日期、活動辦法及line回傳,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伊依據醫療法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認定,審認系爭廣告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主觀上亦有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訴求。廣告經由通訊軟體傳播,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瞭解,以達招徠多數人前往原告診所就醫之目的,自屬公開醫療廣告;從系爭廣告Line內容載有:「7/2前公佈50位得獎名單於Line主頁…」,宣稱線上購買任何項目的好友,即有機會把宋仲基歐巴帶回家,可資證明係對不特定多數人發送。原告之代理人張榕105年7月18日至伊聯合稽查隊中區分隊,稱該通訊軟體LINE為系爭診所所有,刊登責任由系爭診所承擔,並經張榕確認無訛後簽名在案,此有調查紀錄表暨全案調查資料在卷可稽。原告主張該line內容乃非公開內容之私人對話顯為推諉之詞,不足採證,從而,伊審視認定原告所為核與醫療法第61條構成要件該當。又系爭診所違反相同法規情事前經伊以105年1月1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0211502號裁處書裁處在案,本次屬第2次違規,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15條暨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裁處10萬元罰鍰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被告檢舉信件處理簽核單、系爭診所line官方帳號網頁、系爭廣告、被告聯合稽查業務、被告105年7月18日調查紀錄表、被告105年1月1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0211502號裁處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件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59、67、75-79、101-103頁)。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經核兩造之陳述,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以line刊登系爭廣告是否為公開宣稱系爭廣告?被告以原告違反醫療法第61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15第1項規定,處原告罰鍰10萬元,是否適法?茲分述如下。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

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2項)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61條…第85條、第86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但依第107條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行為時醫療法第9條、第11條、第61條、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分別定有明文。蓋醫師之醫療行為與國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有重大關係,且醫療行為之高度專業性,醫病雙方對醫學知識之理解有相當之落差,若醫事人員藉其知識、資訊、理解能力優勢,提供不精確或不正確之資訊,或者為不當之醫療行銷,均可能引起民眾接受不必要之醫療服務,增加健康風險、造成浪費醫療資源、使醫療機構惡性競爭、減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健全、反無助於全民醫療理念之結果。醫療法第1條既宣示:「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是為維護、落實醫療法第1條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醫療業務之宣傳、推介及招攬病患之方式均應受較嚴格之規範,不能與一般之消費商品或服務管制密度相提並論。前開醫療法第61條第1項即屬相關之管制規範,用以禁止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藉由不正當方法宣傳醫療業務或招攬病患。

㈡次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之授權,

於94年3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之公告事項為「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㈠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㈡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㈢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㈣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為醫療法第11條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其將「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公告為上述第61條第1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目的應在於避免醫療機構以提供誘因之方式招徠患者,創造或誘發不必要之醫療需求,背離醫療係以疾病或機能殘缺之診斷、治療、矯正及預防為目的之本質,合於前揭醫療法第1條規定及醫療法整體解釋,此可推知立法者係有意區隔醫療行為與一般商品、服務之消費活動管制密度,且並未逾越立法授權之範圍,前揭法規命令,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被告自得予以適用。

㈢又按臺北市政府於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

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㈩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㈣另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20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法條依據 │第61條第1項 ││ │第103條第1項第1款 │├──────┼────────────────────────────┤│法定罰鍰額度│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或其他處罰 │ │├──────┼────────────────────────────┤│統一裁罰基準│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2.第2次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 │└──────┴────────────────────────────┘㈤經查,原告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而系爭診所於其通訊軟體

(Line)刊登:「……粉絲福利來囉~~跟著太陽的後裔歡慶一夏活動日期:6月22日~6月30日晚上12點為止。活動辦法:有完成線上購買任何項目的好友Line回傳…即有機會把宋仲基歐巴帶回家7/2前公佈50位得獎名單於Line主頁…。」等詞句之系爭醫療廣告(見本院卷第48頁)。又依原告之受託人張榕自陳:「(問:如案由所述,該通訊軟體LINE為何人所有?該內容為何人製作?刊登目的為何?何時刊登?廣告刊登責任由何人承擔?請臺端說明。)該通訊軟體LINE為愛爾麗診所所有,該內容為愛爾麗診所人員製作,該通訊軟體LINE為1對1的對話內容,大約於活動期間:6月22日至6月30日的對話內容,責任由本診所承擔。」等語,有被告105年7月18日調查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足徵系爭廣告確為系爭診所製作、刊登。而隨著醫療科技之進步、國民經濟生活條件之提昇、個人主觀上對美之追求,美容醫學已成為另一醫療科技領域。相較於傳統一般醫學,美容醫學之診療目的及醫療必要性或有不同,然無論如何,仍是醫師所為之措施行為,診療對象為人體,必須運用醫學專業知識及醫療技術,須受過醫師養成訓練且取得醫師資格之人,始可為之。故基於醫療法立法目的在保障醫療品質及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之理由,美容醫療行為仍應受包括醫療法等醫療規範之拘束,醫療法之立法目的才可獲得實現,國民生命健康之法益才能獲得周全的保護。據此,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招攬病人,應係指招攬醫療服務對象,其結果當然是醫療業務的促銷。觀之系爭診所在通訊軟體(Line)上所刊登之系爭廣告整體內容,有刊登診所名稱、活動日期、活動辦法,以購買線上產品(瘦身、美顏),即可參加抽獎活動之優惠活動,用以招徠病患至系爭診所醫美,且系爭廣告復載有「…7/2前公佈50位得獎名單於Line主頁…」等語,核與前揭衛生署94年3月17日公告禁止「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醫療服務」要件相符,已然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規定,其違章事證明確。㈥原告雖主張系爭診所於通訊軟體(Line)上所刊登之系爭廣

告,非公開內容,係以1對1私人對話為宣傳,並不符合「公開宣稱」云云,惟查,系爭診所刊登之系爭廣告固係發送予其會員,然一般民眾均可點閱瀏覽,且僅須於系爭診所官方網頁登錄即可成為會員,進而知悉系爭廣告,足見系爭診所之會員顯係不特定多數人。且原告對其不特定多數之會員逐一傳送系爭廣告,當會產生口耳或網路相傳、優惠訊息傳遞之效應。此時,系爭診所利用不特定多數之會員,向不特定人宣稱優惠方案,即係一種公開宣稱之表現。原告以此方式,達到促銷醫療,招徠看診病人之訴求目的,甚為明確,其主張並未公開宣稱,係以1對1私人對話為宣傳,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之規定,自不可取。

㈦末查,原告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前曾因違反醫療

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原告遭被告以105年1月12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0211502號裁處書裁處在案(見本院卷第67頁),本次屬第2次違規,則被告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15條暨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於法尚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並不足取。從而,被告認原告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核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斷結果無涉,爰不一一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