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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8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6號原 告 石潔玲上列原告與內政部移民署間因居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依原告106年7月31日陳報狀所述,除就被告對其處罰鍰1萬元之處分請請撤銷外,並指被告前所為撤銷原告居留許可之處分,亦一併請求撤銷,因後者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2,000元,其餘裁判費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又原告一併請求撤銷被告前所為居留許可撤銷處分部分,原告有無尚未提起訴願而有訴不合法等問題,請自行斟酌究明後處理補繳事宜。)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之被告所為裁罰處分,未據提出,請遵期提出該裁處書影本1份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