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8號聲請人 即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燦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相對人 即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勞工退休金之裁判,涉及受原告僱用之石昭哲請求原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民事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度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審理中,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依前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自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