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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8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燦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牽涉民事爭訟,裁定命在該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