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0號原 告 王曉清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