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0號原 告 王曉清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許立民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2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