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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7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2號抗 告 人 周勝欽輔 佐 人 伊掃魯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烏來區公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裁判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