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號原 告 李興原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吳坤銘上列當事人間造林獎勵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花蓮縣○○市○○街○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