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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3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32號原 告 尹康生上列原告因因追繳主管職務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原告起訴之旨,係不服教育部105年7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1050052278號裁處書及行政院106年8月17日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原告應以「教育部」為被告,「潘文忠」為被告代表人。茲原告起訴狀誤以訴願決定機關即行政院為被告,並誤列賴清德為被告代表人,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