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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巨洋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子哲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林奏延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7-02-15